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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7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 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分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规范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管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补助资金纳入本地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市、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细化分配和预算执行监管,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总结,按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等。

  用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补助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做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项目验收总结等,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药品监管工作任务量、监管服务对象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绩效情况(包括近年绩效评价、自评复核结果、资金支出进度)等。在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及工作要求,对具体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其中,市县用款单位申报项目,应经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药品监管部门。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实地调研、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建议。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各级财政要及时办理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用款单位不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的,由财政按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药品监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项支出必须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如存在为多个项目共同消耗或使用、不能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计入的费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核算办法合理分摊相关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加快项目组织实施,确保年度药品监管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复,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按项目法分配的,应按原申报程序申请调整项目资金用途;按因素法分配的,由各地在不改变资金原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审批调整。

  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预算,在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确需调剂的,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阶段,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申报并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县(市、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细化)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阶段,各级财政、药品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和督促,在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药品监管部门应布置各地各单位对补助资金开展单位自评,审核并汇总形成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药品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自评复核)和财政评价,并督促指导市县落实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用款单位应按要求接受各级财政、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补助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1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